[網路禮節系列] 盜文,是違法行為

網路雖然是一個匿名的交流環境,但並不代表在網路上的行為就不會犯法,已經有太多太多的案例,證明在網路上的非法行為 (正義魔人的人身攻擊行為,在網路上放話侮辱特定對象等),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。盜文,也是一個犯法的行為。

網路雖然是一個匿名的交流環境,但並不代表在網路上的行為就不會犯法,已經有太多太多的案例,證明在網路上的非法行為 (正義魔人的人身攻擊行為,在網路上放話侮辱特定對象等),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。盜文,也是一個犯法的行為。

所謂的盜文,是指在人家的部落格上看到了文章,整篇 (或複製的文字量超出法定範圍) 搬到自己的部落格去的行為,這對原作者是一種極度不尊重的行為,簡單的說,在人家沒有允許你可以轉載時,為什麼你會認為你有權利去把人家的心血結晶當做是你的成品

就像寫軟體一樣,當你花了很多很多的時間完成了一套嘔心瀝血之作,並將它銷售或分享出去,過了沒幾天,你卻看到和你的作品一模一樣的東西 (連功能和介面都完全相同,卻打著不同的名字和 Copyright),試想你心裡作何感想?

同樣的,當部落客花了自己的時間 (也許十分鐘,也許十小時) 寫出了他自己的文章,過了一天,卻發現有人一字不漏的將文章貼到他的部落格,而且也沒有註明出處時,寫文的部落客第一時間會很爽嗎?並不會,而且一定是很不爽,因為轉貼的人根本是做無本生意,尤其是轉貼的那個人又是放了一堆廣告,而且該文又是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文章時,轉貼的人等於是利用該文來獲取利益,對於原作者而言,是一種極度的不尊重,而且也是一種盜竊的行為。

有些人可能認為著作權法中的 "合理使用" 是一種萬能的金鐘罩,但很抱歉,合理使用是有限制的,在正常的情況下,合理使用有兩種情況:

1. 僅供個人參考用。
2. 引用的量 (含圖文) 是全文的 10% 以內 (字數多的話比例可能還會再降)。

只要是這兩個範圍之外的,除非部落客另有明文授權,否則一律是以侵犯著作重製權 (著作權法第 91 條) 為論斷,以部落格來說,如果只是供個人參考用,那原則上不應該讓其他人看的到,抑或是引用只在全文的 10% 以內,就可以算是合理使用,文章中的圖也是,但因為圖比較難證明來源,所以通常都會加浮水印,一看就知道是誰做的。

大多數的部落客 (包含我本人) 都是用分享的心來寫文的,當我們發現有人盜文時,最起碼還會要求他留一個原文連結或是標示作者名字,以代表我們知道你有轉載,但有些人似乎對這樣的作法不滿的樣子-這文轉過來就算我的財產了,你管不著-若真是如此,那就不要怪我們走法律途徑要求你把文章下架。

別忘了,人家用心力寫出的文章,是屬於人家的財產,你想要轉載使用,最起碼的告知和標示原作者,是有禮貌的行為,倘若是只轉貼內容,而不留連結和原作者名稱的話,原作者是有法律權利可以把你告上法院的,只是作者要不要做而已。

 

PS: Creative License (創用授權) 也是授權的一種,視作者要使用哪一種等級的授權,但不論是哪一種,都要求要在轉貼文章中標明出處和原作者名稱,沒有創用授權或像 GPL/MIT/BSD 授權的,一律都是 All Rights Reserved,也就是連轉載都不行,只要轉載又不知好歹 (例如被原作者抓到又死不認錯的) 的話,大概就是法院見了。

 

References:

盜文無罪?你不可不知的著作權法

給盜文者的一段省思

又見盜文之道德淪喪

法規資料庫-著作權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