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法令]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有規定,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
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有規定,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,但不得逾2年。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。
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(勞保),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,得遞延3年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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